国家标准对燃油的哪些指标做出强制规定
与第四阶段车用汽油国家标准相比较,国五车用汽油标准最主要变化可以概括为“三减、二调、一增加”。
“三减”是指将硫含量指标限值由第四阶段的50ppm降为10ppm,降低了80%;将锰含量指标限值由第四阶段的8mg/L降低为2mg/L,禁止人为加入含锰添加剂;将烯烃含量由第四阶段的28%降低到24%。
“二调”是指调整蒸汽压和牌号。其中,冬季蒸气压下限由第四阶段的42kpa提高到45kpa,夏季蒸气压上限由第四阶段的68kpa降低为65kpa,并规定广东、广西和海南全年执行夏季蒸气压。同时,考虑到第五阶段车用汽油由于降硫、禁锰引起的辛烷值减少,以及我国高辛烷值资源不足情况,结合我国炼油工业实际,该标准将国五车用汽油牌号由90号、93号、97号分别调整为89号、92号、95号,并在标准附录中增加了98号车用汽油的指标要求。
国五车用汽油标准还首次规定了密度指标,其值为20℃时720~775kg/m3,以进一步保证车辆燃油经济性相对稳定
国家对润滑油等辅油类仓储安全管理有何规定及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5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消防法》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根据易燃、易爆、化工危险品的本身物理、化学性能及其所需物品不同保管条件,区别对待,分别储存,在贮存仓库(或容器)的结构、面积(容积)、设施和地点都要有特殊要求,对其保管条件、环境、人员和防护措施都要有具体规定。 在装卸运输时,必须穿戴好劳保用品。
使用专用的包装和容器具,避免遇水,受潮、阳光曝晒、撞击、振动及倾倒,注意轻装轻卸,隔绝热源、火源和氧化剂等。 失火时,要根据不同物资特点,使用专用消防器材救火,灭火人员需戴防毒面具。
扩展资料: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代销成品油。
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及委托人的合法证明。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海南对私卖和储存汽油、柴油者一律拘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