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扶贫项目不公开招标算违法吗?
《招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九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项目; (三)体育、旅游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十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十一条 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1、设计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夹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