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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农业合作社有什么补贴政策

来源:www.lps114.com.cn   时间:2024-10-29 07:01   点击:25   编辑:niming   手机版

国家对农业合作社有什么补贴政策

一、优惠政策

合作社可享受包括土地流转补贴、税收减免、用水用电优惠等政策。例如,浙江新昌县对流转土地种植水稻20亩以上的合作社给予经营业主和流出户一次性奖励每亩150元。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的用水、用电与农业同价,电力部门对粮食烘干机械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从低执行。

二、补贴类政策

国家提供贷款补贴、购机补贴、种粮补贴及农资综合补贴等。自2003年起,主要农业补贴包括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农业保险补贴、粮食最低收购政策、退耕还林补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等。

三、专项扶持

国家对某些产业提供专项资金扶持,力度大,覆盖范围相对较小,需在项目通知后申报争取。例如,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贴息项目,要求单笔贷款不低于100万,不高于6000万。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槐渗项目、土地治理项目,扶持资金80-160万。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集中供气等沼气工程项目,扶持资金20-80万。“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项目,扶持资金约100万。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项目、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扶持资金龙头企业100-300万,合作社50-150万。

拓展知识: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基于农村家庭承包经营,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起就具有经济互助性,拥有一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链歼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进行铅唤脊了定义,包括互助性经济组织和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两个方面。合作社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相关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农业发展基金包括以下六项:

(一)耕地占用税收入;

(二)从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中提出10%(即提高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收比例,拿出一个百分点)的资金;

(三)乡镇企业税收(包括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和工商所得税),比上年实际增加部分中的大部分;

(四)农林水特产税的大部分;

(五)向农村个体工商户及农村私营企业征收的税额,比上年增加部分中的主要部分;

(六)各地确定从粮食等农产品经营环节中提取的农业技术改进费和纳入基金管理的其他资金。

以上三至六项资金用作农业发展基金的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第二条 农业发展基金的分配。中央财政集中的农业发展基金,由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掌握分配。地方财政筹集的农业发展基金,凡已建立农业开发领导小组的,由领导小组掌握分配,作为国家安排的农业发展基金的配套资金;未建立领导小组的,由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报同级政府审定。第三条 量入为出安排项目,按项目分配资金。安排项目时,要根据资金供应的可能性,不能留有缺口;具体项目的安排,必须同时落实投资额及其来源。第四条 农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原则:以增加粮、棉、油产量,增加农业发展后劲为主要目标;以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推广农、林、水科技成果为主要内容;因地制宜,综合开发;择优投入,集中使用;开发一片,成效一片;民办公助,无偿支援和有偿扶持相结合。对开发项目,仅有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非经营性项目,原则上实行无偿支援;对于有直接经济效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原则上实行有偿扶持,定期收回;对于既有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又有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视其经济收入高低,确定有偿和无偿基金投放的比例。收回的资金,仍作为农业发展基金周转使用。第五条 农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国家重点开发地区,限于经批准的开发区内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的下列生产建设支出:

(一)为开垦宜农荒地、改造中低产田购买农机、油料等补助费;

(二)农田水利建设(包括打井、修建小型水库、排灌站等)和水土保持工程补助费,已建成大中型水库、灌区、涝区等水利骨干工程的渠系配套工程补助费,经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的省际边界排灌水利工作补助费;

(三)建设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适当安排速生丰产林和薪炭林的种子、苗木和苗圃生产设施补助费;

(四)推广农、林、水新科技成果的技术培训、试验、示范区的补助费;

(五)培育优良品种必需的生产设施建设、良种试验、示范补助费;

(六)改良草场的机械作业和种子补助费;

(七)县以下(不包括县)农、林、水技术服务站必需购置的仪器设备补助费;

(八)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农业开发的贴息补助;

(九)地方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需的业务活动费,由省领导小组按不超过地方配套资金数额1%的比例统一提取,统筹安排使用;

(十)经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支出。第六条 下列各项支出不得在农业发展基金中列支:

(一)新建大中型水库和大江大河防洪工程投资,以解决城市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投资;

(二)农口各系统新建场、站、所、“中心”的投资;

(三)修建楼堂馆所等非生产性建设支出;

(四)任何单位的机构、人员经费;

(五)企业和公司的流动资金(包括储备资金)、股金和亏损补贴;

(六)支农工业的投资;

(七)各种价格补贴;

(八)农副产品深加工投资;

(九)应由正常的基本建设投资、事业费和其他经费安排的支出;

(十)弥补财政赤字。第七条 农业发展基金中的预算内资金,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作为专项资金管理,列收列支,先收后支,并按财政部门的规定,编报年度预算和决算,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农业发展专项基金支出”款中反映。国家无偿支援地方的资金列入地方财政决算;国家无偿支援或有偿扶持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偿扶持地方的资金列入中央财政决算。农业发展基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国家重点开发地区各级领导小组,除按财政部门的规定编报预算、决算和执行情况外,还要按上级领导小组要求,报送开发建设的年度计划、年中执行情况、年终决算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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