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管理办法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的管理,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本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所有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包括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化肥、农膜等。第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确保监督管理机构健全,同时将监督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相关工作。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规范化管理宣传教育,提升公众参与度。第五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完善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第六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农业发展规划,制定减量计划,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
第七条 生产者、经营者及使用者应建立全程记录制度,保存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相关信息至少2年。鼓励其他使用者建立使用记录。第八条 生产者、经营者应在设立后3日内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并录入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平台。第九条 生产者、经营者应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检查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十条 生产企业应符合当地发展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产品质量,建立可追溯体系。第十一条 鼓励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开展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连锁经营和集中配送。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展示相关证照,配备数字化经营设备,并实行实名制销售管理。第十三条 销售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时,经营者应提供发票或其他销售凭证,注明关键信息,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第十四条 鼓励使用绿色防控技术和高效安全的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禁止使用禁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除草剂。第十五条 使用者应规范保存和使用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采取措施回收废弃农用薄膜,防止环境污染。
第十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制定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办法,建设相关设施,支持行业协会和技术服务机构参与回收处理工作。第十七条 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监督管理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农业生产的投入产出
图片展示了农业投入——产出的一般模式。动植物的生长繁殖与自然条件密切相关,因而,动植物(或者是植物种子)以及热量、光照、水、地形、土壤等自然条件成为农业必要的投入。在这些投入的基础上,经过劳动者的劳动(即投入劳动力),农业就可获得产出。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水平的提高,农业生产中,生产资料的投入比重逐渐增加。农业机械替代手工农具,解放了劳动力,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化肥、农药等的投入,可促进农业的产出。在现代农业中,加大科技投入(如培育良种,改进灌溉技术,改良工作方式等),成为提高农业产出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