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与合作社有哪些区别、联系?
人民公社与合作社有哪些区别、联系?
1.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人民公社的本质区别在于组织的自愿性。合作社是农民基于自愿原则组织的经济实体,而人民公社是基于行政指令建立的大型农业生产和社会服务机构。
2. 在成员资格方面,合作社成员基于自愿加入且保持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相比之下,人民公社的成员资格是基于户籍制度,几乎所有农村居民都是公社成员,不存在加入或退出的机制。
3. 合作社的运营原则是自主性和自由性,成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加入或退出组织。而人民公社则实行集体所有制和集体劳动,农民缺乏个人经营的自主权。
4. 管理方式上,合作社采用民主管理,即一人一票的原则,而人民公社的管理未能充分体现民主原则,实际上往往由上级政府指派管理人员。
5. 合作社作为新的市场主体,与人民公社时期的计划经济体制有本质不同。合作社是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参与者,而人民公社则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王超英指出,两者性质不同。合作社是经济互助组织,而村民委员会是管理村内事务的政治组织。两者在目的、功能和管理方式上存在明显差异。
什么是人民公社和农村合作社?
人民公社是在高级农业生产社的基础上联合起来组成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成立初期,生产资料实行过单一的公社所有制,在分配上实行过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并取消了自留地,压缩了社员家庭副业,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影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后经多次调整,1962年以后,绝大多数人民公社实行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恢复和扩大了自留地和家庭副业。但仍存在着管理过分集中、经营方式过于单一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等缺点。同时,农村人民公社一直实行“政社合一”的制度。即把基层政权机构(乡人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机构(社管理委员会)合为一体,统一管理全乡、全社的各种事务。农村合作社农村合作社,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为实行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
一、人民公社:
全国第一个人民公社 1958年7月1日,《红旗》杂志第3期发表了陈伯达写的《全新的社会、全新的人》的文章,提出把合作社办成一个既有农业合作,又有工业合作的基层组织单位,实际上是农业和工业相结合的人民公社。接着第4期《红旗》杂志又发表了陈伯达写的《在毛泽东同志的旗帜下》的文章,明确引证了毛主席的指示:毛泽东同志说,我们的方向应该逐步地、有次序地把工(工业)、农(农业)、商(商业)、学(文化教育)、兵(民兵,即全民武装)组成一个大公社,从而构成我国社会的基层单位。
人民公社名称由来:
1958年8月上旬,毛泽东到河北、河南与山东等地视察,与当地的负责人谈到“小社”并“大社”的问题。毛泽东说道:“看来‘人民公社’是一个好名字,包括工农兵学商,管理生产,管理生活,管理政权。‘人民公社’前面可以加上地名,或者加上群众喜欢的名字。”
毛还总结“人民公社”的特点,“一曰大,二曰公”。在山东时,当地负责人请示“大社”叫什么名称时,毛泽东说:“还是叫人民公社好,它的好处是,可以把工、农、商、学、兵合在一起,便于领导。”这些消息见报后,全国各地纷纷效仿,四处响起“人民公社好!”“人民公社万岁!”等的口号,而“人民公社好”被人民网评为中共党史上的80句口号之一。
二、农村合作社:
农村合作社,产生于上世纪的它是为实行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
农村合作社历史发展:
农村合作社经历了三个主要时期,即合作化时期(从初级社到高级社);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三级所有,生产队为基础);经济合作社时期(农村改革撤销人民公社、设立乡村建制后原来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相应地变更为乡、村民小组,为适应生产队的经济职能,又更名为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和经济合作社两个名称同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