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合作化过程中建立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性质是( )。
一、我国农业合作化过程中建立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性质是( )。
我国农业合作化过程中建立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性质是经济组织。
1、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以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为基础,即集体拥有土地、农具、耕畜等生产资料。这些生产资料由全体社员共同占有,并由社员共同参与农业生产活动。这种所有制形式体现了农民的合作精神和集体主义思想,也是中国农村改造的一个重要目标。
2、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取消了土地分红,即社员不再按照个人拥有的土地数量分配收益,而是按照劳动贡献和投入进行分配。这种分配方式有利于调动社员的劳动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同时,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也实行折价入社,即按照其价值进行估价后,转为集体所有。这种做法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业现代化。
3、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产品按照劳分配,即社员的劳动贡献和投入作为分配的主要依据。这种分配方式体现了对社员劳动成果的尊重和肯定,也有利于激发社员的劳动热情和创造力。同时,随着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也逐渐实行了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以满足社员的生活需求和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
高级农业生产的缺陷:
1、生产效率低下: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中,社员之间的劳动分配并不完全公平,有些社员可能会因为任务分配不均而感到不满,从而导致生产效率下降。此外,由于社员都是农民,他们可能缺乏现代化的生产技能和管理经验,这也可能导致生产效率低下。
2、资源浪费: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中,社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但并不是所有的社员都能够充分利用这些资源。有些社员可能会因为缺乏管理而浪费资源,或者将资源用在不必要的地方,这也会导致资源的浪费。
3、决策不透明: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中,社员共同参与决策过程,但由于社员的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的不同,有些社员可能无法理解或参与决策过程,从而导致决策不透明。此外,由于社员之间的意见分歧,也可能会导致决策过程复杂化,难以达成一致的意见。
二、农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从上面的规定来看,农民合作社的经营业务范围主要有以下几项: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农产品的加工、农产品的运输、农产品的贮藏、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服务、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信息服务、其他。
三、农业合作社是做什么的
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企业
四、农业专业合作社是什么?
农业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发组织,已某种农产品的采购,生产,销售和服务为一体的盈利性自发组织,不是什么项目。申请在当地工商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在工商部门核准后,验资发证后即可运行。条件农民合作社以农村户口,农民为主体。运作是农民为主体的所有农产品,农副产品的采购,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