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农村住房与生产设施用房区别
如何界定农村住房与生产设施用房区别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①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②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③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④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2)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①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②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③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一是要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二是要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三是要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的申报和审批管理。设施农业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①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②乡镇申报。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③县级审核。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
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乡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农用地上建房屋属于违建吗
不一定。并不是所有的农用地上的建筑物都是违建,不是所有的违建认定都是合法的。看护房、仓库房实际上属于农业生产设施,是设施农业用地上允许的建筑。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所建造的大棚、温室、圈舍、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以及为农业种植养殖配建的保鲜冷藏、晾晒存贮、农机库房、分拣包装、废弃物处置、管理看护房等必要的辅助设施用地。
违建的法律后果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可以实施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有权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1)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可以并处罚款;
2、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实施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由上可知,占用农用地建设的房屋并不一定就是违法建筑。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农用地也是可以建房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七十四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为是破坏耕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