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养生息政策的内容
休养生息政策的内容
休养生息政策的内容包括轻摇薄赋、与民休息、提倡节俭、推行仁政、重视教育等。
1、轻摇薄赋:减轻百姓的负担,降低税收水平。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减少财政支出,包括削减官僚机构和官员数量、限制奢侈品消费等。同时,政府还鼓励农业生产,促进粮食生产,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2、与民休息:让百姓得到充分的休息时间。政府在实行了一系列改革后,让百姓有更多的时间去恢复生产和生活。例如,政府废除了不必要的官僚程序,减少了百姓的劳动强度和工作压力。
3、提倡节俭:倡导节约和勤劳的美德。政府通过宣传和教育等方式,让人们意识到节俭的重要性,并鼓励人们保持勤俭节约的生活方式。这种美德不仅有助于提高人民的道德素质和社会责任感,还能够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4、推行仁政:实施以仁义为主的政治方针。政府强调以人为本的理念,注重维护人民的利益和权益,关注民生问题,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5、重视教育:加强教育和人才培养。政府注重教育事业的投入和发展,推广普及文化知识,提高人民的文化水平和综合素质。
休养生息政策的利弊:
1、缓解社会矛盾:休养生息政策可以减轻民众的负担,改善民生,提高百姓的生活水平,从而缓解社会矛盾。
2、促进经济发展:休养生息政策可以使社会安定、政治稳定,为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减税、扶持中小企业等方式来促进经济的增长。
3、增强国家实力:休养生息政策可以为国家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提高国家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4、长期实施可能导致腐败问题:如果政府过度依赖休养生息政策,不积极推进改革和发展,就容易导致官僚主义、贪污腐败等问题。
5、对社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如果政府过度实施休养生息政策,就会导致社会发展的停滞不前,缺乏创新和进取精神。
6、可能引发财政危机:休养生息政策需要政府投入大量的资金来支持,如果政府无法承担这些费用,就会引发财政危机。
农业税的农业税政策
建立农业税收制度、从事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重视、保护、加强农业和促进农业经济发展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税收政策是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税政策应围绕国家在各个时期实施的农村经济政策制定。在不同时期,国家的经济政策不尽相同,因此,不同时期的农业税政策也有区别。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农业,鼓励农业生产发展的基本政策不变,因此,国家对农业税的政策也基本未变。根据农业税工作的长期实践和建国后多年的农业税工作经验,我国的农业税政策大体上可以概括为:轻税政策、稳定负担政策、合理负担政策和鼓励增产政策。
农业税轻税政策
农业税长期实行的一项重要政策。国家规定参与农业部门国民收入分配的份额较少,农业税收负担较轻。我国农业生产力不发达,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的商品率较低,农民收入水平不高,国家不可能从农业方面积累更多的资金。在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十分强调农业税的征收不能超过农民的实际负担能力。抗日战争时期,农民的农业税负担率平均为8%至15%,解放战争时期为15%至20%。新中国成立后,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为了既能保证国家经济建设积累资金,又不影响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党在农业税负担上继续采取了轻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全国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属地区实际执行税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常年产量的 25%。60年代初发生大规模自然灾害后,国家大幅度调减了农业税。全国农业税的征收总额(细粮数)基本稳定在1961年确定的水平上。随着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农业税负担绝对额长期稳定不变,再加上国家实行了几次大的减免政策,如 1979年到 1983年实行的起征点减免,1985年开始对贫困地区减免等,农业税的实际负担率是逐年下降的。全国实征农业税正税、附加占农业实际产量的比例,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为13%,“一五”时期为11.6%,“二五”时期为11.9%,1963年到1965年平均为7.5%,“三五”时期为6.4%,“四五”时期为5.4%,“五五”时期为4.2%,“六五”时期为3%,“七五”时期为2.9%,“八五”时期不到2.9%。
农业税稳定负担政策
在轻税基础上,实行稳定负担,是国家在农业税收上采取的一贯政策。所谓稳定负担,是指在一定时期、一定地区范围内,农业税计征的常年产量和税率稳定不变,增产不增税,让农民有计划地安排生产。有更多的资金投入扩大再生产,从而加速农业生产发展。稳定负担就一个具体单位来说,是指计税的产量和税率在一定时期内稳定不变,增产不增税,并非绝对额不变。因为尽管计税的常年产量和税率不变,但由于土地的变化,计税价格的调整以及年景丰欠的不同,征收的绝对额是有变化的。农业税稳定负担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全国农业税征收总额保持不变,从1961年至今,农业生产发展了,但农业税负担基本稳定在原来的水平上;二是常年产量一定5年不变,在此期间内,因勤劳耕作,改善经营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计税的常年产量不子提高,因怠于耕作而降低单位面积产量的,计税的常年产量不予降低。这项政策对鼓励农民积极发展生产,不断提高生活水平,巩固工农联盟起了良好作用。
农业税合理负担政策
农业税的基本政策之一。所谓合理负担,就是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经济成分的纳税人收入水平,确定相应的农业税负担额。这是正确处理纳税人相互之间税收负担水平公平合理的关系准则。农业税负担是否合理,主要看农业税征收数额是否同纳税人的收入水平相适应。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地形复杂,气候条件各异,各地区生产条件和生产力水平差别很大,农业收入水平也存在差别。同时,不同经济组织的纳税人之间的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存在着差别。因此,在确定农业税负担时,应尽量使农业税征收额与纳税人的收入水平相适应。收入多的多负担,收入少的少负担,没有收入的不负担,使农业税的征收适应不同地区和不同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
农业税鼓励增产政策
农业税的基本政策之一。鼓励增产,是我国农业税制的鲜明特点。一是体现在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上面。稳定负担是指农业税征收任务确定以后,在一定时期内维持不变。这样就把农业新增收入全部留给了农民,国家不参与分配。同时,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征收额的稳定,农业税实际负担率逐年下降。实践证明,稳定负担对国家和农民都是有利的。从农民来说,增产的部分可以全部自行支配,增加收入,发展生产,改善生活;从国家来说,虽然在一定时期直接从农业取得的收入不能因增产而增加,但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保障了农产品的供给,有利于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轻工业的发展和市场繁荣,为国家建设资金的积累提供更广阔而丰富的源泉。二是体现在农业税的计税标准上。农业税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常年产量评定以后,在5年以内因勤劳耕作、改善经营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产量不予提高;因怠于耕作而降低单位面积产量的,产量不予降低。这样,有利于鼓励农民精耕细作,提高单位面积产量,采用新的技术措施,进行农业技术改造,也起到鞭策后进的作用。鼓励增产政策,是“发展经济,保障供给”财经工作总方针在农业税收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对农业生产的发展、开辟财源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