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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学校想要建一个小农场,AI人工智能的智慧农业劳动教育基地,可以推荐该怎么做吗?

来源:www.lps114.com.cn   时间:2024-11-15 05:57   点击:18   编辑:niming   手机版

近日,教育部网站公布对“关于加大义务制校外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建设支持力度的建议”的答复。答复中称,近年来,教育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劳动教育。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深入指导各地各校落实《意见》,加强指导各地加强劳动教育师资队伍配备,积极做好校外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小农场”建设相关工作,不断提高劳动教育水平。

一、关于配备基地专兼职教师和临聘人员

2020年3月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着力提升劳动教育支撑保障能力,多举措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采取多种措施,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劳动教育师资队伍。根据学校劳动教育需要,为学校配备必要的专任教师。一方面,学校等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等法规政策规定,实行公开招聘制度。事业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招聘岗位职责要求和需求,科学合理地设置招聘岗位条件,并在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都可以报名应聘。另一方面,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吸引社会力量提供劳动教育服务。目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对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相关公共服务提供了政策依据。有关部门可以在上述政策框架下将校外劳动教育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

二、关于基地“小农场”用地

按照当前政策,校外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小农场”建设的用地主要还是农业用途,如需建设相关配套设施,对于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可仍按原用途管理。作为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设施农业用地,可按《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办理相关手续,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近日,教育部网站公布对“关于加大义务制校外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建设支持力度的建议”的答复。答复中称,近年来,教育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劳动教育。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深入指导各地各校落实《意见》,加强指导各地加强劳动教育师资队伍配备,积极做好校外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小农场”建设相关工作,不断提高劳动教育水平。

一、关于配备基地专兼职教师和临聘人员

2020年3月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着力提升劳动教育支撑保障能力,多举措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采取多种措施,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劳动教育师资队伍。根据学校劳动教育需要,为学校配备必要的专任教师。一方面,学校等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等法规政策规定,实行公开招聘制度。事业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招聘岗位职责要求和需求,科学合理地设置招聘岗位条件,并在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都可以报名应聘。另一方面,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吸引社会力量提供劳动教育服务。目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对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相关公共服务提供了政策依据。有关部门可以在上述政策框架下将校外劳动教育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

二、关于基地“小农场”用地

按照当前政策,校外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小农场”建设的用地主要还是农业用途,如需建设相关配套设施,对于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可仍按原用途管理。作为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设施农业用地,可按《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办理相关手续,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近日,教育部网站公布对“关于加大义务制校外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建设支持力度的建议”的答复。答复中称,近年来,教育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劳动教育。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深入指导各地各校落实《意见》,加强指导各地加强劳动教育师资队伍配备,积极做好校外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小农场”建设相关工作,不断提高劳动教育水平。

一、关于配备基地专兼职教师和临聘人员

2020年3月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着力提升劳动教育支撑保障能力,多举措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采取多种措施,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劳动教育师资队伍。根据学校劳动教育需要,为学校配备必要的专任教师。一方面,学校等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等法规政策规定,实行公开招聘制度。事业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招聘岗位职责要求和需求,科学合理地设置招聘岗位条件,并在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都可以报名应聘。另一方面,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吸引社会力量提供劳动教育服务。目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对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相关公共服务提供了政策依据。有关部门可以在上述政策框架下将校外劳动教育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

二、关于基地“小农场”用地

按照当前政策,校外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小农场”建设的用地主要还是农业用途,如需建设相关配套设施,对于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可仍按原用途管理。作为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设施农业用地,可按《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办理相关手续,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近日,教育部网站公布对“关于加大义务制校外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建设支持力度的建议”的答复。答复中称,近年来,教育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劳动教育。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深入指导各地各校落实《意见》,加强指导各地加强劳动教育师资队伍配备,积极做好校外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小农场”建设相关工作,不断提高劳动教育水平。

一、关于配备基地专兼职教师和临聘人员

2020年3月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着力提升劳动教育支撑保障能力,多举措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采取多种措施,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劳动教育师资队伍。根据学校劳动教育需要,为学校配备必要的专任教师。一方面,学校等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等法规政策规定,实行公开招聘制度。事业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招聘岗位职责要求和需求,科学合理地设置招聘岗位条件,并在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都可以报名应聘。另一方面,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吸引社会力量提供劳动教育服务。目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对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相关公共服务提供了政策依据。有关部门可以在上述政策框架下将校外劳动教育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

二、关于基地“小农场”用地

按照当前政策,校外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小农场”建设的用地主要还是农业用途,如需建设相关配套设施,对于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可仍按原用途管理。作为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设施农业用地,可按《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办理相关手续,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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