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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的区别

来源:www.lps114.com.cn   时间:2024-10-21 01:14   点击:13   编辑:niming   手机版

一、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的区别

1、从过程和内容来看:农业合作化运动是按照积极发展、稳步前进的方针,经过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的过程实现;其核心内容是把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由农民私有制转变为集体所有制,一家一户的个体经营转变为集体经营;

人民公社化运动其核心内容是扩大公有化规模、提高公有化程度,其显著特点是公社规模大,公有化程度高,公社范围内贫富拉平,甚至实行平均主义供给制;

2、从结果和影响来看:农业合作化的实现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中国历史上是巨大的进步,它使个体小农经济成为集体所有制经济,推动了农业生产

二、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的区别是什么

农业合作社的性质是经营性组织,人民公社行政机构。

三、人民公社化与农业合作社的区别

1. 1958年7月1日,《红旗》杂志第3期发表了陈伯达的文章《全新的社会、全新的人》,其中提出了“人民公社”的概念,主张将合作社发展成为集农业饥郑岁合作与工业合作于一体的基层组织,实际上是农业与工业相结合的人民公社。

2. 在同期刊物的《红旗丛顷》杂志上,陈伯达的另一篇文章《在毛泽东同志的旗帜下》进一步明确烂睁了毛主席的指示,毛泽东同志提出要将工、农、商、学、兵组成一个大公社,作为我国社会的基层单位。

3. 农民专业合作社则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之间的互助。这类合作社自成立以来就具有经济互助的特性。

4. 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一定的组织架构,成员在其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一定的责任。

四、什么是人民公社和农村合作社?

1. 人民公社是在高级农业生产社的基础上联合起来组成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

2. 成立初期,人民公社实行了单一的公社所有制,在分配上结合了工资制和供给制,取消了自留地,压缩了社员家庭副业,这导致了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挫伤和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受影响。

3. 经过多次调整,1962年以后,绝大多数人民公社实行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恢复了自留地和家庭副业。

4. 尽管如此,人民公社仍然存在管理过分集中、经营方式单一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等问题。

5. 此外,人民公社一直实行“政社合一”的制度,即基层政权机构(乡人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机构(社管理委员会)合为一体,统一管理全乡、全社的各种事务。

6. 农村合作社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是农民自愿联合组成的农业经济组织。

7. 农村合作社的成员将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如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按劳分配。

8.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不同于企业法人、社会团体和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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