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中国茶叶流通协会(China Tea Marketing Association),简称中国茶协(CTM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是:
(一) 由茶叶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二) 是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三) 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本行业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服务,维护本行业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负责茶叶行业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制订本行业共同遵守的《行规行约》,保证本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 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协助和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包括边销茶的产销协调,计划管理,储备落实;茶叶出口计划制定,出口市场和客户协调,出口企业资格论证,国家扶持茶业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以及国家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责任监督等;
(三) 加强对国内、国外市场的调查和研究工作,掌握国内外茶叶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编制本行业的发展规划;
(四) 研究、解决茶叶行业(包括生产、加工、国内外贸易、科研、教育等)出现的新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制订行业方针、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 积极做好对内、对外贸易企业的价格协调工作,制止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为企业营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
(六) 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的茶叶标准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的工作。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承担本行业生产生产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他标准的产品和企业进行督促整顿,以至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有关措施;
(七) 组织协调并增进会员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行业内部各种形式的合作和横向经济联合;
(八) 组织收集、整理和传递国内外茶叶经济信息和科学技术信息,进行市场分析、预测,开展信息交流活动和咨询服务,为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提供决策依据。编辑、出版会刊《茶叶经济信息》;
(九) 组织技术交流,开展专业技术、技能培训和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组织技术技能竞赛,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企业管理水平。努力引导茶叶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发展,实现茶叶行业的产业化经营;
(十) 普及茶叶商品知识、宣传茶叶饮用价值,弘扬祖国茶文化。帮助企业开展宣传促销,通过展览、展示、专题讲座、印发宣传资料、编写书籍等活动,让更多消费者了解茶,提高茶叶经营企业茶叶商品在社会上的声誉;
(十一) 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的联系。组织国内外茶叶经营企业之间的各种交流活动;
(十二) 协会根据以上要求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茶叶行业具有一定影响;
(四) 凡在本行业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的社会团体可申请作为团体会员;
(五) 凡直接从事茶叶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科研及教学的人员,可申请作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讨论和决定协会的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设立各专业委员会;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制定本协会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十二) 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
(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热心茶叶行业工作,在茶叶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5 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兴办经济实体收入;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1月13日理事会通讯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